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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考試院民國114年6月1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6條、第16條修正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

基隆市政府 書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

發文字號:基府人力貳字第1140233415號

主旨:銓敘部函以,檢送考試院民國114年6月1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(以下簡稱陞遷法)施行細則第6條、第16條修正條文、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6月30日部銓一字第1145839611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
二、本次刪除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,爾後各機關(學校)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,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、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