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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政府 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

發文字號:基府人給貳字第1130252762號

主旨:有關114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退休案報送本府審定作業一案,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。

說明:

一、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9條規定:「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、屆齡退休教職員,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,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1日至前3個

月間,送達主管機關審定。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規定:「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、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;遇

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,應通知限期補正後,連同補正情形彙送主管機關審定。」

二、旨揭退休案報府期程自113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,務請確依規定期間辦理送審作業,俾免影響本府審核程序及當事人權益。檢附本次本府審定作業注意事項1份,請詳

閱後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證明,並於「人事服務網(eCPA)>應用系統>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」建置資料,紙本與系統同步報送,俾利審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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