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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室公告 113學年度國三第2學期補考事宜
113學年度第2學期國三 補考事宜
依據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》第十 三 條: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※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※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。 丙等為 60 分。
緣此,若學期成績不及格,將辦理 該 學期學科 補考考試, 且補考僅辦理乙次為限, 不得未參加而再參加,或未通過而重新再申請補考。
第二學期有領域不及者,於5/9(五)發放「補行評量」通知書,訂於5/14(三)9:10起 於圖書館1樓閱覽室進行補考,準備範圍,詳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