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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至9條


校園霸凌防制準則



第六條 

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、義務之認知;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、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,應發揮樂於助人、相互尊重之品德。
       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、師生間、親師間、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。


  
第七條  

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,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、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,以培養其責任感、道德心、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。 
       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,真實面對自己,並積極正向思考。



第八條 

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,應積極提供協助、主動輔導,及就學生學習狀況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,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。


第九條  

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、榮譽心、相互幫助、關懷、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,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。
       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,評估行為類別、屬性及嚴重程度,依權責進行輔導,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。

  • 菸檳防治
  • 專案計畫區
  •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七、八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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