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中部免試入學續招簡章
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
107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續招簡章
基隆市政府107年7月23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070127931號函備查
壹、辦理依據
一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70215號函。
二、基隆市政府107年7月3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070125570號函。
貳、招生名額
科別 |
招生名額 |
部別 |
招生限制 |
普通科 |
59名 |
日間部 |
無 |
參、報名資格
一、凡具備下列資格且未於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錄取且報到之學生,均得報名參加:
(一)國民中學畢業生 (含應屆、非應屆、具同等學力資格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)。
(二)符合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」之規定者。
(三)就讀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生。
(四)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欲返國就學,並取得學歷認證之學生。
(五)大陸地區人民依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及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,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者。
二、若學生已於續招前之各入學管道錄取且報到,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之就學區,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,始得報名參加;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,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。
前項特殊因素,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學生因父母、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異動,須搬家遷徙。
(二)特殊境遇家庭。
肆、招生範圍
可跨區報名,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。
伍、報名方式
一、報名時間:即日起日至107年8月17日(星期五),每日9時至12時止。
二、報名地點:本校行政大樓2樓教務處。
三、應繳資料:
(一)續招報名表。
(二)招生對象本人國中畢(修)業證書或具同等學力證明影本。
(三) 招生對象本人107年國中會考成績單影本(非應屆可免交) 。
(四) 招生對象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(五) 參加各免試入學管道聲明放棄已錄取報到資格同意書(非應屆可免交)。
陸、錄取及比序方式
一、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續招名額者,全額錄取。
二、學生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核定續招名額者,採比序方式錄取。
三、比序方式:依基北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。
柒、錄取公告時間
107年8月17日(星期五)15時前。
捌、報到時間
一、報到日期:107年8月20日(星期一)9時至11時。
二、報到地點:本校行政大樓2樓教務處。
三、報到方式:限學生親自或委託法定代理人至報到地點辦理,當日須繳交國中畢
(修)業證書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正本。
四、大陸地區人民未就讀臺灣地區國民中學者,於入學時應依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
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及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
可辦法」規定,檢附以下資料:
(一)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。
(二)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(三)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。
(四)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如未繳交者,則取消錄取資格。
玖、複查
一、申請日期:107年8月20日(星期一)9時至11時。
二、申請方式: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「免試入學續招結果複查申請書」, 並持錄取通知單親自至學校申請。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台幣50元,並附貼足限時郵票之回郵信封。
拾、申訴
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,應以書面提出申訴。
一、申請日期:107年8月20日(星期一)9時至11時。
二、申請方式: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「免試入學續招學生申訴書」,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(地址:20345基隆市文化路162號),提出申訴。
三、本校收件後,經申訴案件處理小組討論研議後,以書面函覆。
拾壹、注意事項
一、凡經本校錄取考生,未依規定完成註冊,逾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。
二、續招前之各入學管道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、特色招生甄選入學、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學、免試入學(含:分區免試入學、直升入學、產業特殊需求類科(基北區)、專長生(宜蘭區)、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、優先免試入學、技術型及單科型學校單獨辦理免試招生(含園區生)、屏東區離島生、台商子弟專案、原住民藝能班)、實用技能學程、運動績優生、建教合作班、私立學校不受獎補助單獨招生、身心障礙適性安置。
拾貳、本簡章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附表一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107學年度高中部普通班 續招報名表
編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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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欄為報名名冊編號,由承辦單位填寫)
申請類別 |
普通班 |
□一般生□身障生□原住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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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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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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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 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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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 國中 |
市(縣) 國中 |
出生 年月日 |
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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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校期間 |
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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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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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住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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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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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考各科 |
國文 |
數學 |
英語 |
社會 |
自然 |
寫作測驗 |
准考證號碼 |
等級及標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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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分換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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均衡學習積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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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總分 (單一志願36分計算,滿分108分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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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學習積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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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簽名: 家長(法定代理人)簽名: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(下欄由承辦單位填寫)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107學年度高中部普通班續招
錄取資格審查表
*繳交資料
□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高中部普通班續招報名表
□國中畢/修業證書或學歷證明文件
□107年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單。
□在校多元學習證明資料
□原錄取學校同意書
□特殊身分證明
□其他
審查結果 |
錄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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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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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錄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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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核章:
附表二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107學年度免試入學續招結果複查申請書
學生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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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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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就讀國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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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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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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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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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招結果 |
□未錄取 □錄取,錄取科別:________________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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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複查原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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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複查日期 |
107年 月 日 |
申請人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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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1.由學生或家長於107年8月20日9時至11時,填寫複查申請書,向本校申請。
2.複查時繳交複查手續費新台幣50元整及回郵信封(貼足限時郵票)。
3.如遇特殊之情形,可接受傳真辦理,事後再行郵寄補件。
4.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,則增額錄取。
「錄取通知單」影本浮貼處 (請貼牢,超出頁面請自行調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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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三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107學年度免試入學續招學生申訴書
學生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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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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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就讀國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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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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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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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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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招結果 |
□未錄取 □錄取,錄取科別:________________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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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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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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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(監護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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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學生的關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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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日期 |
107年 月 日 |
注意事項: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申訴書,於107年8月20日9時至11時親自向本校申
請。
附表四 107學年度學生因參加免試入學續招聲明放棄已錄取報到資格同意書
第一聯學校存查聯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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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 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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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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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取學校 |
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|
錄取科別 |
普通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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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因下列特殊因素,並檢附證明文件(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) □學生因父母、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異動,須搬家遷徙。 □特殊境遇家庭。 必須離開貴校至其他就學區,經貴校檢核該生所提證明文件,實符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」規定,絕無異議,特此聲明。 學生簽章: 父母雙方(或監護人)簽章: 日期:107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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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取學校教務處蓋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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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學年度學生因參加免試入學續招聲明放棄已錄取報到資格同意書
第二聯學生存查聯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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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 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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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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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取學校 |
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|
錄取科別 |
普通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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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因下列特殊因素,並檢附證明文件(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) □學生因父母、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異動,須搬家遷徙。 □特殊境遇家庭。 必須離開貴校至其他就學區,經貴校檢核該生所提證明文件,實符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」規定,絕無異議,特此聲明。 學生簽章: 父母雙方(或監護人)簽章: 日期:107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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錄取學校教務處蓋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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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一、錄取學校於聲明書蓋章後,第一聯由學校存查,第二聯撕下由學生領回。
二、完成上述手續後,學生始得報名參加非原錄取學校所在就學區之學校免試續招招生。
三、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,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,請學生及家長慎重考慮。
附表五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
類別 |
項目 |
採計上限 |
積分換算 |
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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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願序 |
36分 |
36分 |
第1至第5志願 |
1. 國中學校應給予學生適性輔導,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,選填志願。 2. 如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兩個以上類科(含普通科、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),連續選填該校之類科志願,不限定類科別數均計為同一志願,積分相同;同校不同類科,於不同志願序選填,則依該志願序積分採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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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分 |
第6至第10志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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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分 |
第11至第15志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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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分 |
第16至第20志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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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分 |
第21至第30志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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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元學習表現 |
均衡學習 |
21分 |
7分 |
符合1個領域 |
健體、藝文、綜合三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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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分 |
未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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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 務學習 |
15分 |
5分 |
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 |
1. 由國中學校認證。 2. 採計期間為102學年度上學期至104學年度上學期,採計原則依「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換採計原則」辦理。 3.非應屆畢(結)業生服務學習時數採計,除上開採計期間外,亦得選擇國中在學期間前5學期選3學期進行採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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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分 |
每學期服務未滿6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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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 |
五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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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分 |
7分 |
6分 |
5分 |
4分 |
3分 |
2分 |
1分 |
國文、數學、英語、社會、自然五科,各科按等級加標示轉換積分1-7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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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++
|
A+
|
A
|
B++
|
B+
|
B
|
C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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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作測驗 |
1分 |
1 分
|
0.8分
|
0.6分
|
0.4分
|
0.2分
|
0.1分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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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作測驗1-6級分轉換積分0.1-1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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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級 |
5級 |
4級 |
3級 |
2級 |
1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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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積分 |
108分 |